黨章規(guī)定,共產(chǎn)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2)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3)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4)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jù)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fā)、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 。5)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6)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7)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zhí)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8)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