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guī)范信訪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發(fā)展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現(xiàn)將依法打擊到非接待場所上訪、纏鬧訪、反復越級上訪等違法信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反映問題。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二、任何公民、單位或其他組織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以信訪為名實施下列行為的,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訓誡、行政處罰等,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信訪事項已經受理并正在辦理,信訪人在法定辦理期限內越級上訪的;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照法律法規(guī)、政策給予解決,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已作出書面決定并提供法定救濟途徑,信訪人拒不按法定途徑提出救濟請求,執(zhí)意纏訪、鬧訪的;信訪事項已經辦理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執(zhí)意纏訪、鬧訪的。
2.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等法律文書生效后,信訪人拒不通過司法救濟程序提出申訴,執(zhí)意纏訪、鬧訪的。
3.信訪人不到指定信訪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而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yè)單位周邊非法聚集實施靜坐滯留、呼喊口號、拉掛橫幅、穿狀衣(孝衣)、張貼散發(fā)信訪材料、焚燒物品等行為的;圍堵、沖擊機關的;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線、警戒區(qū)的;攔截車輛、阻斷交通等違法行為的。
4.信訪人在有關會議、活動場所及周邊擾亂社會秩序,不服從工作人員現(xiàn)場管理或者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5.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的;將年老、幼小、體弱、患有嚴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6.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到信訪接待場所和其它公共場所的;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方式進行信訪的。
7.組織、煽動、串聯(lián)、脅迫、雇傭、誘騙、唆使他人參與非法上訪、纏訪鬧訪的。
8.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
9.在信訪過程中,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為的。
10.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信訪條例》規(guī)定推選代表,擾亂公共秩序的。
1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的。
12.通過網站、論壇、微博、微信、QQ等通訊群組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編造、散布信訪虛假信息的;為他人非法上訪、纏訪鬧訪等違法信訪行為提供技術支持的。
13.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借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14.以信訪為名,實施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
1.執(zhí)意去省進京實施上述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2.故意在重大節(jié)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去省進京到非接待場所實施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3.反復越級上訪、長期滯留上訪、纏訪、鬧訪,或不按規(guī)定到信訪接待場所反映問題,滋事擾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4.幕后操縱、組織、策劃、串聯(lián)、煽動、資助違法信訪行為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采取跳樓、跳河、攀爬物體、自焚等自傷、自殘、自殺方式表達訴求的。
5.已簽訂調解法律文書或息訴罷訪承諾書(協(xié)議書),仍就同一事項反復去省進京上訪的。
四、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白山市委政法委員會
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白山市人民檢察院
白山市公安局
白山市司法局
白山市信訪局
2019年8月12日